第三十二條
所有分類下結果民用核順杰快辦-阿拉爾管道和管配件辦生產許可證的細則
第三十二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安裝單位,應當在每季度開始7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交上一季度活動情況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已完成的制造、安裝活動清單,以及下一
民用核證;寧安頒發支承件證評審
未經安全檢驗或經安全檢驗不合格的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不得在中國境內的民用核設施上運行使用。
第三十二條 (安全檢驗機構的職能)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的安全檢驗工作(以下簡稱“安全檢驗”)由國家